劳动合同抬头与盖章单位不同 我应该算是哪家单位的员工

发布时间:2024-11-15 05:36:47 来源: sp20241115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一家教育公司担任数学编辑工作,2021年5月入职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落款处盖的是某文化公司的公章。在职期间我的工资均由教育公司发放,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也均由教育公司代扣代缴。

  陈某是文化公司的法人,而教育公司员工手册中也写着陈某是总经理;我的上级领导同时负责两家公司的工作,领导的任免通知都是由文化公司发出,领导给的开票信息包括两家公司,我负责编校的图书上主编均为陈某。2022年1月,文化公司以我无法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我送达了开除通知书,落款处加盖的是该文化公司的公章。

  我认为公司开除我的行为是有违劳动法的,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我应该起诉谁?

  北京 刘女士

  为您释疑

  刘女士您好!

  在审判实践中,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落款处盖的是某文化公司的公章,因此,该文化公司与您存在劳动关系。

  教育公司与文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业务、办公场所等高度混同。两家公司交叉使用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如果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可以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文敬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