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2-27 09:52:47 来源: sp2024122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我国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制约。矿井水是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伴生产物,也是重要的非常规水源。推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对于保护地下水、减少矿井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增加水资源供给和优化供水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利用量持续增长,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统计底数不清晰、政策标准不完善、技术装备不完备、保护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煤矿矿井水,非煤矿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参照执行。

  问:请问《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问:《指导意见》在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方面作了哪些安排?

  答:一是推行源头控制。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应明确区域所需保护的含水层,充分论证煤炭开发对地下水的影响程度,合理规划开采区域。新建煤矿在设计时应根据开采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水资源保护措施。在产和待产煤矿应严格落实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得擅自开采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区域。

  二是合理选择治理工艺。深入开展可行性分析和环境影响论证,在确保技术工艺科学有效、安全可靠,环境影响可控和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考虑技术经济性,因地制宜选择治理工艺。即将关停的矿井应进行闭坑前防治,评估预测矿井涌水量,通过采用减少补给、矿井回填等措施,预防控制酸性矿井涌水产生。

  三是落实安全监管。强化煤矿矿井水“一矿一策”监管措施,开展水害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矿井涌水量监测设施、排水设施、防水密闭设施等建设情况。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问:在矿井水利用前应如何处理?

  答:一是推进含悬浮物矿井水规模化智能化处理。涌水量较大的矿井,鼓励在井下建设清污分流装置,进行源头分级处理和井下分质利用,将含悬浮物矿井水提升到地面进行规模化集中处理。鼓励使用信息化监测、自动加药、排泥、预警等自动控制系统,提升矿井水处理智能化水平。

  二是开展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高矿化度矿井水,应根据含盐类型、含盐量和总固体量,合理选择预处理和脱盐工艺。鼓励将海水淡化技术应用于矿井水处理。有条件的矿井,可利用周边余热余能,或开发地热能、太阳能等新能源,采用光热蒸发、低温多效蒸发等热法脱盐,实现绿色节能脱盐。处理后的高盐废水应严格规范处置。鼓励结晶盐作为化工原料资源化利用。

  三是推动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高效定向处理。对于酸性矿井水,推广采用井下预处理和地面深度处理工艺,减少长距离输送对管路和设备的腐蚀。含特殊组分矿井水,根据所含组分类型选择相应处理工艺,推进高氟矿井水定向高效处理,采用吸附法、沉淀法、膜法等除氟技术,推广分布式定向处理设备。

  问:如何扩展矿井水应用场景?

  答:一是加强矿井水配置。将矿井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煤矿所在地级市制定矿井水处理及综合利用规划和分年度方案,建设矿井水利用工程。加快建设矿井水输送管网,科学调配水量,优化配置生活生产生态水源。严格取水许可,陇东、宁东、蒙西、陕北、晋西等重点产煤区域,建设用水项目时,应充分利用矿井水代替地表水。

  二是将矿井水用于生产和生活用水。矿井水处理达标后,应充分用于矿区生产和生活杂用。推进水质较好的矿井水井下处理、就地复用。推进井上处理水分质供水、梯级利用,常规处理后用于选煤厂、矸石山等地面降尘、煤炭洗选,达到绿化用水标准的,可用于洒水绿化。矿井水深度处理后,可作为煤化工等行业的生产用水,火电、钢铁等行业的循环冷却水。有条件矿区,可将满足使用水质标准要求的矿井水输送至工业园区、企业或周边城镇,作为生产用水和市政杂用。

  三是将矿井水用于生态和农业用水。北方资源型缺水地区,因地制宜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采煤沉陷区修复治理等生态用水。南方水质型缺水地区,在确保矿井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可就近回补自然水体和河湖湿地,做好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地下水超采地区,对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矿井水,在依法合规且科学评估矿井安全影响、区域水环境影响后,探索将矿井水深度处理且水质达标后进行地下水回补或存储的可行性。在黄河流域严重缺水地区,鼓励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牧区,代替地下水和地表水。

  问:如何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

  答:一是完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矿井水统计、计量和监测体系,各有关涉矿区省(区、市)以市为单位开展矿井水统计摸底工作,夯实矿井水产生、处置、利用等数据基础。完善矿井水计量设施,推动在产矿井水排水计量监测和排水水质监测全覆盖。各煤矿所在地市要明确矿井水利用量、利用率目标和考核要求,将量化目标任务分解到煤矿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二是健全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论证、地下水管控、非常规水源利用对矿井水的管理要求。制修订矿井水用于各领域的分级分质系列标准、技术规范,适时制定矿井水处理能耗、矿区地下水回补等方面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发布创新性大型矿井水处理利用工程装备、核心技术产品及评价方法的团体标准。推动煤炭生产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构建煤炭行业环保信用监管体系。

  三是健全价税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矿井水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探索推进将矿井水纳入用水权交易。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现行规定落实企业利用矿井水生产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完善财金政策。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方式。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

  五是强化科技支撑。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关键技术攻关,部署相关任务开展脱盐、多途径处置、综合利用等科技创新,支持建设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相关科技创新基地。推动在煤炭行业建设一批矿井水处理先进技术装备应用重点工程。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

  问:请问如何保障《指导意见》有效实施?

  答: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抓好指导意见实施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矿区所在市县政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矿井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矿井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开展矿井水、矿井水排放水质、地下水位、水生态环境特征指标等的长时间序列动态监测,健全地下水监测常态化发布机制,逐步建立覆盖矿井水保护处理利用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矿井水安全处理利用。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国情水情教育,普及矿井水基础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实践活动,提高公众对矿井水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强使用意愿。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矿井水保护利用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