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以“家用车”投保,保险公司不管赔

发布时间:2024-11-18 10:30:18 来源: sp20241118

近些年,开网约车成为越来越多社会灵活就业者的选择。因营运车辆与家庭自用车辆的商业险保费差距较大,为降低成本,不少网约车车主将车辆以家用车性质进行投保。发生事故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产生纠纷。

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案涉赔偿责任,判决由车主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5万元。

临海小伙子小李没有固定工作,听说开网约车既赚钱又自由,便在去年年初购买了一辆10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小李购买保险时,发现以家庭自用车投保,保险费仅需 5000多元,但如果以营运车辆投保,保险费就涨到1万元以上。买车后,小李手头本就不宽裕,要花万余元买保险实在是有些心疼。小李向身边开网约车的朋友打听,还真问到了省钱“诀窍”。于是,小李也有样学样,向甲保险公司谎称车辆用于上下班代步,于2023年5月19日以家庭自用车辆的性质投保了商业保险。

之后,小李在多家平台上注册,开始跑网约车。为了尽快回本盈利,小李有时半夜也在接单。因接单次数多频率高,小李成为打车平台的金牌车主,收入也与日俱增。

2023年9月25日,小李接到目的地为临海火车站的订单,因为火车发车时间快到了,乘客万分着急,不停地催促小李开快点。小李便借用对向车道进行长距离超车,不料与对向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小王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王在4S店进行维修,共花费4.7万元,并向自己投保的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理赔款2000元。乙保险公司向小王支付保险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支付乙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5万元,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甲保险公司辩称已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了保险责任,认为小李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时是按家庭自用车进行投保,但事实上小李成了专职的网约车司机,该新能源汽车已经改变了使用性质,从家庭自用车变成了营运车辆,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甲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以家庭自用车的名义为车辆投保,甲保险公司亦按照家庭自用车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实际用车过程中,小李以营利为目的驾驶该车辆持续从事营运活动,已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案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小李作为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小李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要求甲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事故损失,有违诚信及公平原则。且甲保险公司在保单等文件上已载明相关免责条款,并加黑、加粗,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李为自己当初的决定而懊悔不已,表示完全接受法院判决,算是给自己买个教训,并表示将提醒身边的网约车司机要如实投保。

观察思考

诚信投保方能有效保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按照用途可以分为家庭自用车辆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对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高,是因为营运车辆与家庭自用车辆相比,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就更高。本案中,小李将私家车由家用性质改为营运性质,属于“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又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交强险,而拒赔商业险。

法官提醒,如果车主购买车辆是为了开网约车,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并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进行投保。私家车主在已购买家用性质商业险后从事专兼职网约车业务的,也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单变更手续。此外,广大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特别约定和免责条款,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钱超群 罗锦雯)

(责编:薄晨棣、温璐)